黑龙江省党校教师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党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党史党建、管理学、法学、文化学、现代科技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党校(包括企业党校)、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只适用于县区级党干校)、教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