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职发【1990】4号文件规定,为解决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一致的问题,应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2009年将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现将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录取
(一)招生对象及范围: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党校)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含符合学历破格条件人员),申报中(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除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
(二)招生时间: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1月20日。
(三)报名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申报专业直接到培训院校报名(培训院校及培训专业详见附件1)。
(四)录取要求:
培训院校要认真做好学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并将拟录取学员按要求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录取表》(见附件2),同时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员登记表》(见附件3),于2009年2月20日前报送省人事厅备案。联系电话:0451―82610010,联系人:鲍大文。
二、培训与教学
(一)培训内容:专业知识培训和公需科目培训。
(三)培训方式:函授培训,面授7天。
(四)课程设置:根据专业需要设置,每专业不少于9科。
(五)学习方式:函授和自学相结合。培训院校要认真编写教学大纲和专业培训计划,按照确定的培训时间和设置的专业课程组织教学,并指派专职人员负责学员的教学、教务管理等工作。
三、考试
(一)培训班实行单科结业制。凡坚持参加学习,各科考试均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方可结业,颁发《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
(二)培训班实行培、考分开制。每门课程由培训院校拟试题五套,报送省人事厅选定。
四、收费标准
继续教育培训费用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五、其它
(一)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把握专业培训的新情况、新特点,培训院校要正确处理培训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认真遵守和执行培训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培训质量。
(二)继续教育培训院校应在2009年6月29日前,将《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员结业表》(附件4)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报省人事厅培训教育处备案。
附件:
1、培训院校及培训专业明细
2、《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录取表》(培训院校填报)
3、《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员登记表》(学员填报)
4、《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员结业表》(培训院校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