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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謇:加快构建龙江黑土地保护长效机制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梁謇 日期:2021年03月09日 13:31 点击次数:

       黑土地是极为珍贵的农业资源,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对于我省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更好发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作用,进一步巩固提升农业绿色发展优势,有力促进农业强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省“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明确提出,要切实保护好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将对黑土地的有效保护作为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加快构建完备的保障机制,是持续有效地推进龙江黑土地保护的重要前提。

       构建龙江黑土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机制

       在现行行政体制下,黑土地保护涉及农业、发改、财政、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多个部门,协同难度大,管理成本高、运行效率较低。可考虑设立黑土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黑土耕地保护联席会议,就黑土耕地保护及利用事宜进行会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黑土耕地保护协调指导和组织推进,会同相关部门,对黑土耕地保护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构建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黑土耕地综合保护治理体系,促进黑土耕地基础条件、地力等级、生态环境的全面提升和改善,确保黑土耕地保护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构建龙江黑土地保护的政策激励机制

       通过实施黑土地保护支持政策,引导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绿色生产行为,激活其保护黑土耕地的内生动力。

       1.加快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探索建立与耕地地力提升和责任落实相挂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制度。推进深松机械、免耕播种机、秸秆还田机械、有机肥抛洒机械等农机购置敞开补贴。设立施用有机肥补贴项目,提高深松整地补贴、轮作休耕补贴、秸秆还田补贴等补贴项目标准,减少绿色生产行为的成本和收益损失。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将黑土地保护列入重点投资领域,优先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2.积极创新金融支持政策。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模式试点,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信贷及专业化担保支持水土流失治理、中低产田改造的力度,扩大担保业务覆盖面,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在黑土地保护领域的推广应用,拓宽黑土地保护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水土流失治理、保护性耕作等领域。

       构建龙江黑土地保护的技术支持机制

       加强黑土地保护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增强相关技术供给能力,强化科技支撑。

       1.创新研发体制机制。完善科研单位、高校、基层科研站点、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各类创新主体协同攻关机制,建立黑土耕地保护技术协同创新体系,引导扶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共同建立紧密联结型技术创新联合体。力争在合理耕层构建及地力保育技术、作物生产系统少免耕地力提升技术、作物秸秆还田土壤增碳技术、有机物还田及土壤改良培肥技术、土壤连作障碍综合治理及修复技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同时推进集成创新,结合开展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和模式攻关,集成组装一批黑土地保护技术模式。

       2.加大技术成果推广力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技术成果进行评价和转化,完善“一主多元”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加快成熟适用黑土地保护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重点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大田作物生物培肥集成技术、秸秆腐熟还田技术的推广应用。深入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着力提高种植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人员的科学施肥、耕地保育水平,使之成为黑土地保护的中坚力量。

       构建龙江黑土地保护的监督考核机制

       严格落实《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强化耕地质量的跟踪监测与评价考核,压实各级政府、广大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履行保护黑土耕地的责任。

       1.建立耕地质量监测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耕地质量标准和耕地质量保护评价指标体系,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立相关部门协同合作的耕地质量数据共建共享机制,推进耕地质量数据采集、更新工作,建设黑土耕地质量数据库。开展遥感动态监测,构建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实现自动化监测、远程无线传输和网络化信息管理,跟踪黑土地质量变化趋势。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定期开展黑土地保护效果评价。

       2.完善耕地质量考核奖惩制度。依据耕地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设立黑土耕地保护目标,适时开展部门联合督查,结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对地方政府履行保护职责开展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在黑土耕地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对严重违反《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对黑土耕地质量造成损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应视具体情况不同程度地扣发其农业补贴,暂停其信贷金融支持。     

       [作者系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省行政学院)副校(院)长、教授,省高端智库—黑龙江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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