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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刚柔并济治理舌尖上的浪费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李勇 日期:2021年05月19日 14:19 点击次数:

  今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反食品浪费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再仅仅是倡导和号召,而成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条文。

  我国连续5年粮食总产量超1.3万亿斤,人均粮食占有量达到470公斤,超过国际粮食安全标准线。但粮食的产量受自然条件、耕地面积等影响扩容难度较大,粮食消费量的增长快于产量提升,我国的粮食产需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与此同时,作为一个餐饮大国,我国食品浪费现象仍非常普遍,制止“舌尖上的浪费”迫在眉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食品浪费现象“触目惊心、令人痛心”,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在此次反食品浪费立法之前,我国法律对节约资源、反对浪费已有相应的规定。宪法第14条对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行了基本规定;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对民事主体节约资源提出了要求,同时在第509条第三款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时提出了避免资源浪费的要求;环境保护法第36条鼓励引导节能、再生产品的使用,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产生;农业法从“粮食安全”视角提出要珍惜粮食、节约粮食。目前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法律规定大多局限于各自的调整领域,作为原则性、倡导性规范出现,或作为立法基本指导,或形成法律原则,从立法层面确立了节约资源、反对浪费的基本要求,但未系统化、体系化。在党内法规层面,中央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具体化、制度化,形成了反对食品浪费的具体制度约束,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此次立法,将宪法法治精神、民族传统美德、现实国情有机结合、落到实处,开启了刚柔并济治理舌尖上的浪费的新篇章。

  反食品浪费法发挥了法律的刚性规范作用。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本次立法特别强调公务用餐要细化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餐饮服务环节中也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特别规定,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该法对政府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以及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该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实操性,确保言出法随、落到实处。

  反食品浪费法发挥了法律的柔性引导作用。在餐饮服务领域,立法要求餐饮企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理性消费,对明显超量的需求及时提醒,从而引导消费者有意识地改进自己的行为,减少不合理的消费需求,逐渐养成良好的用餐习惯。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铺张浪费,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活动,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反食品浪费法还强调新闻媒体的重要义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批评餐饮浪费行为,推动节约节俭行为深入人心。在社会引导层面,一方面引导食品和餐饮行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另一方面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国情教育,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学习实践、体验劳动等形式,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

  反食品浪费法激励与惩治并重、规范与引导并行,是我国首部提升社会道德水平、遏制餐饮浪费的国家立法,切口虽小,但意义重大,是丰富立法形式、探索“小快灵”立法的生动实践,必将对我国减少粮食、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浪费,形成全民节约粮食、文明用餐的习惯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当然,制止浪费,不能只停留在法律条文上,还需要靠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发挥带头作用,需要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严格遵守,使法律条文真正落地,更需要每个公民从思想认识层面和日常生活习惯入手,以法律为遵循、以美德为指引,刹住大手大脚浪费之风,树立正确的食品消费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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