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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2021年02月23日 14:59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黑办发〔201928号)和《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黑车改办〔20196号)要求,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校(院)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以及按照其他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包括定向用车、老干部用车等),车辆日常管理由校(院)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二条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校(院)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和财务审批制度。

第五条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严格执行回单位或其他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核算和评价。

第六条  校(院)应减少公务用车长途驾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章  公务用车有偿使用

第七条  存在下列紧急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校(院)人员可以采取付费方式,有偿使用校(院)公车执行公务。

(一)办理限时完成的临时紧急工作任务;

(二)参加省委、省政府等领导机关召开的临时重要会议;

(三)需立即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当面请示汇报;

(四)自行前往无法到达指定工作地点的;

(五)按规定办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六)处置非法聚集、集体上访等维稳事件;

(七)其他紧急特殊情况。

本办法所称有偿使用公车仅限于在哈尔滨市市辖区执行公务。乘坐校(院)公车出差的执行差旅费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八条 申请有偿使用公车程序

符合第七条所列情形,未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单位人员,经批准,可无偿使用公车执行公务。除第七条规定的使用情况外,其他公务不得使用公务用车。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况的,按如下程序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有偿使用公车申请表》(附件1),说明事项和事由;

(二)经校(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根据《有偿使用公车申请表》安排用车;

(三)由公车司机负责在《有偿使用公车申请表》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应收费用额度等内容,经乘车人签字确认后转行政财务处;

(四)对未能及时履行审签程序的,乘车人完成公务后,要及时履行补签程序。

第九条  收费标准及收支管理

每次有偿使用公车最低收费金额为9元,往返最低收费金额为18元。每公里收费标准暂定为2/公里。(不低于哈市出租车计费标准,随哈市出租车计费标准增长而动态调整。)

由行政财务处工作人员按季度汇总《有偿使用公车申请表》后向乘车人收取公车使用费用。有偿使用公车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足额交纳公车使用费。行政财务处设立公车使用收费账簿,详细记载收费情况。收取的公车使用费按规定上缴国库,抵减当年财政支出。

 

第四章  公务用车保养维修及驾驶员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及维修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公务用车确需进行保养及维修的,由车辆驾驶人提出申请,填写《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公车维修审批单》(附件2),写清维修理由并预先测算维修费用,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维修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报办公室主任审定;维修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分管办公室工作副校(院)长审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后补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驾驶员的管理

(一)驾驶员须持有效驾驶证件驾驶车辆,忠于职守,安全驾驶,遵守纪律,服从调配,无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严重违章记录。

(二)公务车辆坚持“三检”制度,驾驶员须落实出车前、途中、返回后的检查保养项目,各项零件须保持完整,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告。

(三)驾驶员因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后果严重的予以辞退;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二)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三)不按照规定喷涂、张贴或者故意遮盖、损坏公务用车标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设备或者中断其正常运行的;

(四)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校(院)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五)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有偿使用公车申请表

2.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公车维修申请单


附件1

有偿使用公车申请

公务事项和事由

需乘坐公车理由

申请人:

 

单位领导意见

以下由司机填写

出发地

出发时间

返回时间

行使里程

(公里)

应收费金额(元)

备注

乘车人

签字


附件2

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公车维修审批单

填表时间:

申请人

维修车辆

维修理由

预计维修

费用

分管副主任审核

 

 签字:

办公室主任审核

 

 

 

 

签字:

分管办公室校(院)领导审批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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