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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鉴之窗(八)——古代选官制度之“察举制
来源: 作者:纪检监察室 日期:2013年07月10日 09:39 点击次数:

从公务员的选拔,到各级党政官员的晋升,近年来,我国在官员选任制度改革方面频出重拳,形成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从根本上优化了干部队伍的整体结构,提高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但许多人不知道,早在两千多年前的两汉时期,就有了反映当时统治者廉政理念的、比较完备的官员选任制度——察举制。

  察举制是由下而上推举人才的制度,初创于高祖时期,正式确立于武帝时期。这种制度取代了汉初的任子制,成为两汉选用人才的主要途径,在两汉官员选拔制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察举的科目中最重要的是孝廉、秀才二科,尤其是孝廉。汉朝以孝治天下,东汉时孝廉差不多成了察举的代称。鉴于此,我们可以看出汉代选拔官员的两个重要标准,即:孝悌和廉洁。只有做到孝亲、友悌,才能做到忠君、爱民;只有道德上廉洁了,才能保证为政的公正和无私。汉朝统治者认为,有较高道德修养的官员是保持政府廉洁的重要支柱。因此,在当时,对被举荐者的道德要求十分看重。

为了保证察举真正的人才,汉代实行官员“试任制”,即被察举的人,必须先试任一年,如果能胜任职守,则可转为正式官员;若不能胜任,就撤销其资格,且推举者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由此可知,察举制是非常规范和严密的。

汉代察举制的建立,对于当时巩固政权、保持政治清廉,以及推动社会发展,都曾起到过相当大的积极作用,也为现代官员选拔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借鉴的范本和经验。

(摘自《龙江党校》2013年7月6日,总第19期,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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