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新审议通过的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两项法规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汲取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正面倡导立德与负面清单立规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呈现出治理腐败的清晰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论断,是对“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使我们党对治理腐败模式的选择达到新的理性高度——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推动了党的纪律建设与时俱进。
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现代国家治理腐败的基本模式
腐败是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有效地治理腐败是全世界各国共同奋斗的目标。纵观世界,在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成功的重要经验就是法治和德治的有效结合。西方国家对于权力的制约和腐败的治理,曾一度谋求法治。不能否定地是,法治反腐是当今世界的主流,凡是政治清廉的国家和地区,其法治水平都较高。尽管在西方及法律理论界,法治的思路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和认可。实际上,西方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法治,而是“法治”和“神治”的并举,即“法律和宗教合作治事,又各有分工,这才是西方国家治理模式的全貌”。特别是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国家出现了严重的道德颓废和信任危机现象,面对职业伦理困境,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坚持法治的同时,都采取了以提升公务道德为核心的道德重建措施,以加大道德对权力的制约力度。步入新世纪,这场道德重建方兴未艾,并紧紧与法治相结合,在监督制约权力和治理腐败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方面,通过道德立法强化道德对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建立专门的行政道德管理机构,完善行政道德净化机制。实践表明,现代实证主义法学将道德和法律相分离的二分法观念已经被普遍地抛弃,西方社会对法律符合道德的信念和道德是一种永恒的法律的信念更加坚定。除西方国家外,与中国文化背景接近且在治理腐败方面比较成功的亚洲国家——新加坡也是如此。法制严明、执法严格是新加坡成功治理腐败的经验,但同时,我们要看到新加坡还有德治的一手,就是政府一贯推崇诚实、正直的道德观念,要求公务员廉洁诚实、秉公守法。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党内非常注重儒家所倡导的品德,主张以儒家思想治国和强调君子执政,特别重视维护领导人的道德权威,在人才选拔上首先注重候选人的道德。国际经验表明,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已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腐败的基本范式。
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败的集中体现
历史智慧是一种关于人类存在的形式及其本质的智慧,它能使人高瞻远瞩,慎思明辨,推陈出新,取精用宏。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用以管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德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在儒家伦理中,按照“内圣外王”、“修齐治平”的逻辑,道德修养既是执掌权力的前提,也是正确行使权力的保障。孔子的“为政以德”,孟子的“唯仁者宜在高位”,这种道德风俗的教化对于法治意识的培养、法律精神的信仰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比如“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道德教化和君子人格等,对我国法律传统一直具有持久的影响力。古代法家所强调的“明法去私”、“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等思想不仅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而且成为代代相承的传统。当下,我们既要借鉴前人积累起来的有益经验,又要建构历史意识,运用历史思维、去探讨“天人之际”、“古今之变”,将历史智慧落实到反腐败的具体实践中。毕竟优秀传统文化作为社会民众心中最为深厚的血脉,如果不加以利用,不仅失去自我和根基,法治和秩序也会因为没有文化和道德的支持而无从实现。
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我们党反对腐败的重要经验。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为之进行了不懈地探索。随着反腐败斗争实践的不断深入,反腐败思想也不断丰富发展,并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反腐败的理论体系和策略范式。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治轨道,同时又提出了“以德治国”的主张。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强调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法治开始融入国家治理过程,党纪国法双轨并行、纪检司法良性互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和失德失信行为实行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法治与德治双轨并重,正日益走出“钱穆制度陷阱”,成为中国特色反腐败的有效策略。
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构建“三不腐”机制的根本途径
“不敢”、“不能”、“不想”,是领导干部守清廉、拒腐蚀的三道重要防线。反腐败实践证明,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十八大后,反腐败力度明显加强,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对腐败“零容忍”,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展示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形成了有力震慑。但是反对腐败,惩治只是环节之一,最重要的是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治腐败于“未病”之时,这就有赖于“不能”“不想”机制的构建,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实现目标的根本途径。一般认为,腐败行为的形成需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即稀缺资源、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治理腐败既要依靠法规制度减少腐败机会,又要加强教育,重塑理想信念抑制腐败动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规制度并不是孤立的,道德是人类社会的最早法律,法规制度本身是文化的高级形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吸收传统文化的营养,坚持他律和自律相结合,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只有这样,反腐败法规制度才能减少摩擦,法规制度的执行力才能得到提升,其预期效益也才能实现。
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新修订的《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树立了为政清廉的道德高标。《条例》强调“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立德立规、德法相依。依规治党、全面从严,就要严格执行这两项法规,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的纪律戒尺,把党章权威立起来。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10月20日第六版,作者贺夏蓉,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