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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利益无小事 群众纪律刻心上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王毅 日期:2024年05月09日 23:55 点击次数:
  ●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明确自己联系群众、开展工作时的言行边界,真正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违反群众纪律的处分规定,条条发人深省。群众纪律,是每名党员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也是每名党员践行党的宗旨具体而生动的体现。与党的其他纪律相比,群众纪律因其表现于日常与人民群众共处的关系之中,与群众发生最直接联系,予群众最直观印象,因此直接影响群众对我们党的评价,进而影响党群、干群、军民关系,甚至影响人心向背。对党员干部来说,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纪律必须严格遵守。
  “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群众纪律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军队的自我要求与建设,较早地体现为党为军队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其中“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不损坏庄稼”等,讲的都是群众纪律。革命战争年代行军作战,部队都会对士兵进行群众纪律教育。通过开展纪律教育,使群众纪律内化为每名共产党员、每名革命军人的行为自觉。于是便有了攻打锦州时官兵“不吃老百姓一个苹果”、解放上海后人民子弟兵不入民宅露宿街头的佳话。群众纪律,有力地保证了党的政策落实落地及作战任务的完成,架起了党群联系、军民团结的桥梁。
  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史就是一部以严格执行群众纪律保证党密切联系群众的历史。改革开放后,我们党基于新形势新任务,先后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文件,让群众纪律有了新的内涵与要求。其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既体现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又对群众纪律加以时代化的丰富与发展。2015年修订的《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专设一章,群众纪律成为党的六大纪律中的一项。2018年,《条例》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针对群众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2023年修订的《条例》在2018年基础上,增加了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九章第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二十九条,具体而明确地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群众纪律的“红线”,指出了群众工作中的“不能为”,进一步保障了群众利益。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会在遵守群众纪律方面出现行为偏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群众纪律了解不够,不知道哪些“必须为”、哪些“不能为”。因此,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条例》中关于群众纪律的相关规定,逐章逐条学,切实学懂弄清群众纪律的具体内涵;还要坚持学用结合,联系实际学习,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明确自己联系群众、开展工作时的言行边界,真正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遵守群众纪律,不仅源于对群众纪律的掌握,也源于对群众的敬畏。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战争时期带领部队穿梭于大别山中,宁可在麦场坐等到天亮,也不前去打扰群众。他讲,部队纪律不好,这是我军政治危机的开始,而政治危机必然带来军事危机,后果不堪设想。要知道,群众并不是注定要跟我们走的。如果我们纪律不好,骚扰百姓,为什么他们不可以跟别人走呢?语重心长的话语,体现的是对人民群众的重视。惟有真正重视群众,以敬畏之心对待群众,才会心中装着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不做触犯群众纪律之事。要树牢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深入学习领悟习主席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论述。只有真正认识到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才能自觉走向群众,带着感情深入群众,以百姓心为心,用遵规守纪的行为联系群众并赢得群众信任。
  遵守群众纪律,是践行党的性质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根本保证,是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刚性约束。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焦裕禄、孔繁森、杨善洲、沈浩、廖俊波等一大批党的好干部之所以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爱戴,就是因为他们严守群众纪律,做到了“万事民为先”。反观《条例》中列举的漠视公平公正优亲厚友,不及时解决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对待群众态度恶劣,在与群众相关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从根本上说都是没有忠实践行党的宗旨。宗旨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便会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对民生要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得过且过不作为;宗旨意识不强,必然导致政绩观扭曲,不顾群众只顾自己,千方百计搞政绩工程、欺上瞒下假作为。强化宗旨意识,才能站稳人民立场,自觉问计于民、问需于民,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强化宗旨意识,才能正确看待党和人民事业与个人功名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兢兢业业工作,勤勤恳恳为民、清清白白做人,努力创造不凡业绩,不辱使命、不负人民。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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