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校(院)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院)公文是校(院)委会以及有关部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校(院)委会决策部署、保证校(院)各项工作有效运转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校(院)办公室负责校(院)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校(院)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
第二章 公文的种类和格式
第四条 校(院)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
第五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六条 公文的具体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符号、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公文用纸幅面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公文行文规则
第七条 校(院)对外行文一般以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或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省行政学院)名义,简称省委党校或者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加盖“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省行政学院”印章。
第八条 对涉及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或者本校(院)要举办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通知,一般以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省行政学院)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他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九条 严格控制校(院)发文,能以校(院)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校(院)名义发文;严格控制文号使用,发文时可以不用校(院)文号的,一律不用校(院)文号。
第十条 对须公布的校(院)委会决定、意见,须报上级机关的报告、请示,须印发的校(院)规章制度、重要工作通知、校(院)领导讲话等,发文时可使用校(院)文号。
第十一条 向省政府报请工作或者开展涉外、涉港澳台有关工作、公务员培训等,以“黑龙江省行政学院”名义行文,加盖“黑龙江省行政学院”印章。
第十二条 与不相隶属单位,如兄弟省市党校(行政学院)、省级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行文用统一规格的红头信函。校(院)委会会议纪要行文用统一规格的红头纪要。
第十三条 积极推广电子公文,逐步实现文件的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开通市、县(市、区)党校(行政学院)微信平台,除非必要,凡能通过校园网、微信平台等方式传递办理的,不再向下级党校(行政学院)印发纸质文件。
第四章 收文、发文办理
第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第十五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由校(院)办公室签收登记,根据文件内容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送校(院)领导审批。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对上级机关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的交办文件、会签文件,校(院)办公室和主办部门要跟踪催办、查办,及时了解和反馈贯彻情况。
第十六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拟稿
按照公文的基本格式,由主办部门草拟公文,填写发文审批单,并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二)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核稿意见”后,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会签意见”。主办部门须事先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涉及重要事项的,须向分管校(院)领导报告。
(三)核稿
公文签发前,须经办公室核稿。核稿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办公室要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四)签发
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拟稿处室送分管或者相关校(院)领导审定、报常务副校(院)长签发。
(五)编号
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
(六)排版
根据校(院)领导签发的定稿,按公文格式进行排版,做到版面清晰、美观。
(七)校对
主办部门拟稿人负责校对工作,在印制前以公文定稿为基准,仔细校对。
(八)缮印
校对无误后的公文送办公室进行印制。文印人员不得让无关人员随便翻阅文稿。对印制的底稿、废页,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处理,防止泄密。
(九)用印
在制成的公文上加盖校(院)印章。用印要端正、清晰、位置恰当。
(十)复核
办公室核稿人对正式文本进行复核,主办部门拟稿人履行公文分发前第一读者的重要职责,把住文件制发的最后一关。
(十一)分发
办公室或主办部门负责公文分发,保证公文分发不出差错。
(十二)归档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校(院)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公文底稿、正本、内部传真电报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十七条 提高办文时效。对联合发文和会签文件,各部门应从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签注意见;需要会办的,会办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签注意见。对校(院)领导批办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重要、紧急的公文办理,主办部门应当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