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校(院)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升工作执行力,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围绕中心。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围绕校(院)委会中心工作进行。
第二条 客观公正。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
第三条 注重实效。要增强督办的有效性、及时性,重效率、重质量,努力使督办事项落到实处。
第四条 分级负责。督办工作在校(院)委会的领导下,由办公室主管,相关部门承办。
第二章 督办内容
第五条 中央、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 省领导和上级机关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督办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省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或委托我校(院)承担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八条 省人大代表建议案、省政协委员提议案需我校(院)答复、研究办理的事项。
第九条 全国、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条 校(院)委会会议决策部署事项、校(院)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校(院)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重要事项,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校(院)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校(院)领导讲话中涉及有关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校(院)重要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 批示办理
第十四条 领导批示件的办理。领导批示件主要包括省领导、校(院)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办公室督办组负责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督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审阅。如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办公室拟定牵头部门报分管校(院)领导决定,并通过书面通知、电话、面谈等形式督促办理。
第十五条 校(院)委会中心工作的落实。校(院)委会中心工作主要包括校(院)年度重点工作、校(院)委会会议决策部署事项、校(院)专题会议部署事项和其他重要工作。办公室根据校(院)委会会议决策部署事项、校(院)专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其他重要工作部署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办检查。如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校(院)委会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定期将工作情况向分管校(院)领导汇报,并向办公室通报。
第四章 督办程序
第十六条 立项。根据省委和校(院)领导的要求予以立项,明确提出督办内容、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办复期限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需指定牵头部门。
第十七条 交办。接到督办任务后,承办部门要明确责任人,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认真办理。任务办结后,承办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送办理情况和结果。有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的,承办部门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原因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催办。对紧急、重要的事项要随时催办,对逾期未办的事项要重点催办,对办理周期长的事项要持续跟踪、及时反馈。对承办部门办理过程中的困难,应及时向校(院)领导汇报,并帮助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反馈。事项办结后,办公室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报送办理情况和结果,做好汇总、归档工作。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要及时分析总结,形成专项督办报告。一般性的督办,可简化程序,由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采用简便方式进行,并将督办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报校(院)领导。
第五章 督办方式
第二十条 书面督办。根据督办内容,要求承办部门将事项办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
第二十一条 现场督办。对有关重要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经校(院)领导授权或同意,由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跟踪催办。对逾期未办、未按要求落实督办事项的,通过交办单、电话、面谈等形式,进行督促办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督办工作在校(院)委会领导下进行。校(院)委会不定期听取督办工作汇报,研究确定督办工作的思路、重点和要求,为督办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是校(院)督办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对全校(院)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督办工作,认真抓好相关督办事项的承办工作,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督办通报制度,定期对各部门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 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作为部门目标考核和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