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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黑财行政[2023]1号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作者: 日期:2024年05月29日 10:54 点击次数: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黑财行政〔2023〕1号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对做好差旅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我们对《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4号,以下简称《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现有规定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则上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节支部分不对个人额外补助。由于疫情、应急或其他特别紧急的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经单位批准可据实报销。”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经单位批准,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住宿费。”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到外地实习、交流支援、挂职锻炼和临时抽调等差旅费报销规定。

(1)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异地任职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2)工作人员到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的,由派出单位按照规定的往返时限和次数要求报销差旅费。在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本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因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3)单位派工作人员到外地脱产学习的,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因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脱产学习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4)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省直机关临时抽调到外地开展专项工作,报到和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抽调时间不超过5天(含5天,不含往返在途时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抽调时间超过5天的,按照抽调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被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到中直机关或外省(市、自治区)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中央有关部(委、局)要求执行。

(5)援疆、援藏、援边、驻村、选调生等组织部门选派到外地工作的干部,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方面报销管理按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领取补助。”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列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之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中所称“经单位批准”,是指涉及的相关事项需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

二、增加《差旅费管理办法》新规定

(一)出差人员按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在出发、返回及执行公务期间进行核酸检测或其他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凭交费票据在差旅费中报销。

(二)如通过其他网站(含手机APP)等途径购买的机票、火车票、长途客票,低于政府采购网价格,出差人员可在网上(含手机APP)订购,并依据订购当日网站票价截图、网上订票系统生成的电子发票等凭证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差旅费支出应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二)各单位应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内控一体化平台等信息化手段,规范和约束单位经费支出管理。

(三)各单位用于差旅费报销的电子会计凭证,在报销、入账和归档时应按《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直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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