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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 校园车辆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陈纪宇 日期:2021年04月27日 10:0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所有进出校园、停放的车辆。

  第二条 所有车辆进出校园,必须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自觉接受询问和检查,车辆在接受检查或登记时必须靠边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三条 教职工、临时用工人员车辆进入校园由各部门将姓名、车牌号、电话号码上报保卫处审批,其他人员相关信息由管人用人处室负责提供,统一输入车辆识别系统。

  第四条 学员车辆进入校园,由学员处在开班前向保卫处提供带车学员相关信息。

  第五条 到校(院)参加“龙江发展讲坛”或其他会议、活动车辆,由主办部门提前报保卫处备案,须持“回执单”、有效证件或“会议通知”进入。

  第六条 来我校检查的上级领导及共建单位车辆,由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提供车牌号,保卫处备案、门卫核查、登记予以放行。

  第七条 临时来校(院)办事车辆,原则上不准进入,确需进入,应与相关部门沟通、核实身份报保卫处备案后,门卫予以放行。

  第八条 教职工、学员、临时用工等人员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通过校门时应下车推行。

  第九条 绿化、建筑施工单位车辆进入校园,由职能部门将施工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电话号码及完成时间上报保卫处、发放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

  第十条 执行紧急事务的特种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及工程抢险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的,按紧急情况处理予以放行。其他车辆(邮政、送菜、水电气抢修车辆、生活垃圾车等),凭有效证件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除外,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无牌、无证车辆,牌号不全、过期牌照、污损严重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进入校园,应按位停放,车头向外,禁止乱停乱放。

  第十三条 职工车辆原则上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当停车位不足时,按保安人员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车辆停放应服从安保统一指挥,按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五条 消防专用通道,道路转弯处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禁止停放车辆。

  第十六条 送货、拉货、施工等车辆需占用非停车场地时,不得妨碍交通、不占用疏散通道并有序停放。

第三章:车辆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车辆相关信息,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进出校园车辆应自觉接受门卫的询问、检查和指挥,做到遵章驾驶、文明行车。

  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车辆需按照“一车一杆”的要求减速行驶,因跟车闯杆,造成车辆及人员损失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因驾驶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由驾驶人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疫情期间对进入校园车辆人员做好测温、扫码、登记。

  第二十一条 如有车辆更换须由个人将姓名、车牌号、电话号码上报保卫处。

  第二十二条 校园环路为单行路,车辆进入校园后,严格按照交通标识行驶,礼让行人,禁止逆行和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弯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所有停车场无专人看护,车主应加强个人物品管理,丢失自负。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车辆运载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限制、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运载公共物资离校必须有相应部门出具的物品清单,处室领导签字,经查验核实方可放行。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练车、试刹车或洗车。

  第二十六条 安保人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引导,对违反规定造成校园拥堵、通行不畅的,要及时疏导并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对不听劝说且造成严重拥堵者,应立即报告或报警。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安保人员应保护现场并报警,配合交警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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