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暂行)
黑政办发〔2012〕87号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人才发展指导方针,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合理布局”原则。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全省领军人才梯队进行统筹规划,重点扶持符合经济建设要求的领军人才梯队,促进全省各级领军人才梯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坚持“公开遴选、平等竞争、择优选拔”原则,将单位推荐、专家评价、实地考核等方式有机结合,做到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重成果、重业绩、重贡献,将学术、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好的优秀人才充实到领军人才梯队中,重点向生产、科研、教学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全省各级、各类领军人才梯队日常工作按照行政区划由各地、各主管单位负责,充分发挥各市(地)、中省直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 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引入考核和竞争机制,对领军人才梯队实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优胜劣汰,使领军人才梯队不断保持领先地位,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 领军人才梯队
第七条 领军人才梯队是以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和第三梯队成员为核心,以其他骨干成员为补充,依托学科、专业组成的梯次配备、老中青结合的科研创新团队,具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
第八条 领军人才梯队以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为宗旨,通过以老带新、以老带青、言传身教,促进人才队伍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领军人才梯队所在学科、专业应在国内外或省内外同类学科、专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优势。梯队应创新能力强、产学研结合紧密、学术气氛浓厚、学术影响大、学术交流活跃,拥有学术造诣高、学术影响大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业绩比较突出的中青年后备人才,有3个至5个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等,同时能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研究和发展方向。
第十条 领军人才梯队设学术、技术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1名至2名,第三梯队人员3名至5名,梯队成员若干名。梯队可按照本学科、专业的科研方向自行设立各研究方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各研究方向带头人可由带头人、后备带头人或第三梯队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各级各类性质的事企业单位、部门以及人才发展实验区,均应建立领军人才梯队。鼓励从海外引进创新团队,培育后备人才队伍,促进新兴和交叉学科、专业发展。领军人才梯队分为省级、市(地、厅、局)级和县级三个级别。省内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和民营企业的领军人才梯队比照相应级别建立。
第十二条 实施省级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即利用5年时间,分3个层次打造5个国际一流、30个国内一流和500个省内一流的领军人才梯队,其中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要在第三层次的基础上培养和建设。
(一)第一层次:打造国际一流的领军人才梯队。拥有学术造诣高、国内著名并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如两院院士、国家重大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等专家),研究内容处于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近5年有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或发明奖)二等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成果文库》研究成果。
(二)第二层次:打造国内一流的领军人才梯队。拥有学术造诣高、学术影响大、国内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内容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近5年有2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或发明奖)二等奖,或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和2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研究成果。
(三)第三层次:打造省内一流的领军人才梯队。拥有学术造诣高、学术影响大、省内著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5年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或发明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或生产的产品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
第十三条 事企业单位领军人才梯队的设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燉T13745-2009)所规定的学科、专业确定。大中专院校领军人才梯队的设立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规定的学科、专业确定。
第四章 领军人才梯队成员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领军人物,代表着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水平。梯队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是我省新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十五条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
(一)选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2.职业道德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有大局意识,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做出较大贡献。
3.基础理论雄厚,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掌握国内外信息,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善于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
4.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带领梯队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本学科、专业的特色和扩大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5.学风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引导和支持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善于出思想、出题目,善于发现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
6.具有教授、研究员或享受研究员级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成果、业绩突出的可放宽至60周岁。
7.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近5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或发明奖)二等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成果(排名在前3位)。
8.近5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发表过论著;主持省部级以上科学研究课题。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成果、业绩的取得以最近5年为准。
1.在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方面,有创新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2.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主持完成国家、省(部)重大、重点科技项目以及国家二类新药等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是我省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可直接当选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学术、技术带头人职责。
1.负责制定本学科、专业发展建设规划,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带领所在学科、专业赶超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2.加强梯队的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组织梯队成员进行学术交流研讨,为梯队成员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积蓄力量。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骨干,使其早日脱颖而出,成为学科、专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3.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重点课题和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力量进行项目研究、开发、实施和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4.负责梯队建设经费的预算和使用,做到单独立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与监督。
5.负责协调梯队成员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和矛盾,定期检查梯队成员工作,对梯队成员的调整和更换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
(一)选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2.忠于科研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有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虚心好学,刻苦钻研,求真务实。
3.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和发展动向,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创新。
4.有较强的学术、技术工作能力,善于组织、领导科研工作,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成绩显著,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取得发明专利,或撰写出版学术、技术专著,在省(部)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有在研项目。
6.在省内有较高学术、技术地位,有望在一定培养期内成为本梯队的带头人。
7.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成果业绩突出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其他条件参照梯队带头人条件。
(二)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职责。负责协助带头人制定本梯队的发展规划,完成本梯队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协调梯队成员之间的关系。独立或协助带头人完成本梯队申请的重点课题或重大项目的研究等。
第十七条 选拔具有培养前途的人员作为第三梯队成员,配合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工作。第三梯队成员应该作为后备带头人的备选力量,其选择条件可参考后备带头人条件并适当放宽。第三梯队成员应在梯队中承担一定的工作职责,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相关待遇
(一)对进入“535工程”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的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在培养期内,选择重点,自2013年开始,每年分别给予一定的资助,待最终确定培养目标后,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具体资助额度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可申请梯队建设资金,对服务于省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帮助产业园区解决实际问题,并取得显著成果的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可给予一定的专项人才资助。
(三)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可获得由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证书。
(四)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每人每月津贴500元,并可在规定的居住面积外给予25平方米工作间的货币化补贴待遇。
(五)省级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可申请0.5万元至5万元的后备人才资助经费。
(六)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在晋升职务、职称,岗位延聘、评优和申报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考核,申报国家和其他省级以上专家称号时可不受申报指标的限制。
(七)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和第三梯队成员可参加黑龙江省人才资金提供的考察休假、学术交流及培训等。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九条 申报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需填写《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审批表》、《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批表》和《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审批表》,提供梯队开展科研、教学、生产等整体工作情况的综合材料,由各市(地)、中省直主管部门出具正式推荐报告。
第二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各市(地)、中省直各单位申报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要求是在市(地、厅、局)级领军人才梯队的基础上推荐选拔。大中专院校要求是在省级重点学科(含省级重点学科群、重点建设学科)的基础上推荐选拔。
第二十一条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及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审批和认定由省人社厅负责,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市(地、厅、局)级、县级领军人才梯队及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审批和认定由各市(地)、中省直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的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进行调整更换时,选拔条件参照新建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并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各类领军人才梯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社厅具体负责。
第二十四条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要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每年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并在年终向省人社厅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每年考核一次,第三层次梯队每3年考核一次。省人社厅根据考核验收情况,对符合省级领军人才梯队条件的予以保留。对业绩不突出、无科研成果和在研项目,以及管理不善、在培养使用人才上存在问题的梯队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称号: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的。
(二)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或因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或因受到排挤、打击得不到正常晋职、晋升而导致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调离的。
(三)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丧失或违背其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带头人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在岗而又无符合条件的人接替带头人工作的,后备带头人因调离、辞职等原因无人接替的。
(六)领军人才梯队撤销、合并的。
(七)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发生上述情况,各梯队要及时申报,超过3个月不申报者,一律取消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资格,并取消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称号,同时停发津贴。
第二十八条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开展科学研究,购置科研资料、小型科研设备,以及后备带头人参加学术交流、短期进修等。资助资金不平均发放。由符合条件的梯队通过各主管部门每年申报一次。领军人才梯队所在单位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及挪用,每年由梯队或受资助人上报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经各市(地)、中省直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人社厅备案。对弄虚作假、骗取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者,将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省人社厅与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广泛联系制度。省级领军人才梯队主要人事变动、开展重大活动、人员受奖、职称(务)晋升等,要及时联系、报告。省人社厅要及时掌握梯队工作动态,并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条 各主管单位要建立本单位领军人才梯队领导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制定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规划、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培养目标和培养措施等,定期研究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作,并组织领军人才梯队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十一条 各市(地)、中省直各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设立的领军人才梯队的管理工作,协助管理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市(地)、中省直各单位的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优惠政策和各项待遇,由各市(地)、中省直各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抄送:省委各直属单位,省军区、驻军,哈铁,各大专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