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推荐专家及各类评先推优等
审批报备工作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校要求,进一步增强教职工组织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从严教职工参与校外活动日常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我校职工校外兼职、推荐专家及参与校外各类评先推优等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报备人员范围
管理人员范围为校(院)全体在职职工及具有参公身份的退(离)休厅、处、科级干部。
二、审批报备具体事项
(一)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学会、协会)、群众性人民团体、非公组织的兼职;
(二)校外党政机关、社区、高校、科研院所等机关事业单位兼职;
(三)校外各学术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及各领域各行业专家库专家或评委人选推荐;
(四)校外相关行业系统、处室主管部门等各类评先推优、人才遴选等;
(五)其他需要审批报备的事项。
三、审批报备程序
(一)涉及审批报备的有关个人和部门需提供聘用单位或评选单位的相关材料如通知、函等,如有在社团兼任职务的,还要提供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章程》及登记证书、社团领导人员情况等材料;
(二)各有关部门依据文件材料要求,结合校(院)工作和相关人员实际,先行提出意见(如有涉及人员信息了解、政策法规咨询、政审和廉洁审核等情况须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再报分管校领导或相关校领导审批(涉及省管干部、部门负责人或重要兼职事项等情况,须报校主要领导审批);
(三)教职工各类校外兼职、专家推荐和评选推优在校内履行完审批程序后,相关部门或个人须将审批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备案登记。审批结果如出现变化,须及时到组织人事处调整报备。
四、监督管理要求
纳入管理范围人员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外从事兼职、担任专家或自行参与评先推优等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其他党政处分。各级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责,切实把好推荐关、审查关,对于出现把关不严、审批不规范、报备不及时等情况将严肃问责。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发生但未履行审批报备的,须按本规定要求报组织人事处补报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