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相聚,笑谈往事、畅聊今朝、共话未来,实在是人生乐事。党员干部利用假期与志同道合或久未谋面的友人相聚,是人之常情也是正常的社交活动。但对于一些借联谊之名暗度陈仓,搞所谓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聚餐聚会,甚至搞非组织活动,党员干部一定要心明眼亮,三思而后行。
“清廉龙江”提醒党员干部:交友须谨慎,要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远离各种“小圈子”、“小兄弟”,切莫成为“组局者”、“入局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于2002年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规定,该通知对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其中相关具体要求,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违纪。党员干部基于正常交往,参加老乡、校友、战友、同学之间的聚会、聚餐、交往等活动的,一般不构成违纪。即使不参加这些有组织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但利用老乡、校友、战友关系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利益交换的,同样是违犯党的纪律,也应受到党纪的严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