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硕士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7 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黑校发〔2023〕74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学校投入等,根据硕士研究生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日常表现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对于新入学的一年级研究生,综合考察入学成绩、科研成果及复试情况,采用一志愿奖学金予以奖励。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侧重考察学习成绩、科研情况,专业学位研究生侧重考察实习实训成果应用、高水平竞赛获奖、学习成绩等。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五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在基本学习年限(学制)内且人事档案调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定向中国籍全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可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范围按《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执行,设置一、二、三等奖。一等奖标准为每人8000元,比例不高于获奖人数的20%。二等奖标准为每人6000元,比例不高于获奖人数的30%。三等奖标准为每人 4000元,比例不高于获奖人数的50%。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学年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格:
1.在公开场合及网络平台(微博、微信、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等)发表不当言论,对学校、学生群体形象产生负面影响者;
2.至申请截止日期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3.参评学年度未按照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者;
4.参评学年度课程考核成绩(不含补修课)不及格或不合格者;
5.参评学年度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6.参评学年度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7.未能按时开题或首次开题不通过者;
8.参评学年度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9.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其在评奖学年度有上述情况并故意隐瞒的,撤销其奖学金获奖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学金。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在基本学习年限(学制)内,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硕士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硕士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格。
第四章 评定标准与规则
第十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综合考察入学成绩、科研成果及复试情况,采用一志愿奖学金形式予以奖励。一志愿奖学金奖励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应综合考虑按上一学年度(上一年 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31 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日常表现等方面的量化评分排名情况进行评定。
学业奖学金以年级为单位进行评定。量化评分后总分 80 分以上可参评一等奖学金,70 分以上可参评二等奖学金,60 分以上可参评三等奖学金;休学者当年不参评,复学后与下一年级参评且只有参评三等奖学金资格。
(一)总分计算公式
总分=学习成绩(分值)×50%+科研成果(分值)×20%+日常表现(分值)×30%
(二)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得分=公共课总分×35%/公共课门数+专业必修课总分×35%/专业必修课门数+专业选修课总分×30%/专业选修课门数
(三)科研成果
1.成果时限
以上一学年度(上一年 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内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为依据。参评时,须提供报刊原件和复印件,若原件缺失,则需提供知网搜索链接和刊物官网链接及网页打印纸质版。
2.作者署名、成果等级与计分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属于其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可以作为科研成果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成果级别认定按照《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关于科研成果级别认定标准的规定》(黑校发〔2020〕 37号)执行。硕士研究生为学术论文第二完成人且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的,视同于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按相应级别评分标准的100%计算。具体评分标准见下表:
科研成果评分标准(0—200 分)
级别 |
评分标准 |
特级期刊 |
每篇 200 分 |
一级A 类 |
每篇 120 分 |
一级B 类 |
每篇 100 分 |
二级A 类 |
每篇 50 分 |
二级B 类 |
每篇 30 分 |
三级报刊 每篇 10 分 |
累计直至满分 30 分 |
注:期刊 4000 字以上、报纸 1500 字以上。
(四)日常表现
日常表现考察三方面内容:平时表现、纪律观念、参加集体活动表现,共 100 分。
1.平时表现(0—50 分)
由导师和研究生处结合学生以下实际表现情况分别打分,并计算平均分。导师评价重点在于学习和研究态度、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表现,研究生处评价重点在于遵守校规校纪情况、校内平时表现。主要包括:
(1)树立正确意识形态观念,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不发布、不参与任何危害社会秩序和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2)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积极上进,起模范带头作用;
(3)尊敬师长,文明礼貌,乐于助人;
(4)学风端正,谦虚好学,刻苦认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5)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处事公道;
(6)其他平时表现情况。 2.纪律观念(0—30 分)
无以下行为可记满分 30 分。研究生处根据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给予扣分。
(1)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观看、传播反动和淫秽书刊及声像制品,减 30 分/次;
(2)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给予扣分,主要包括:留宿校外人员,减 30 分/次;发现使用、存放违禁电器,减 10分/次;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减 5—15 分/次;不配合检查的,减 10 分/次;喧哗、打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减 5 分/次;在宿舍内吸烟,减 10 分/次;其他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减 5—30 分/次;
(3)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情形,减 15 分/次;
(4)其他违纪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分。 3.集体活动表现(0—20 分)
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包括政治理论学习、会议、学术活动、文体活动、义务劳动等要求硕士研究生参加的各类活动。由各班级负责考勤,研究生会汇总打分,报研究生处备案,满分为 20分。无事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席活动的,减 5 分/次。
4.计算公式
日常表现=平时表现(研究生处分×50%+导师分×50%)+纪律观念(研究生处计分)+集体活动表现(研究生会计分)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科负责人、硕士生导师代表组成。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硕士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1.研究生处发布学业奖学金评定通知。
2.研究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3.研究生处根据各年级初评情况,确定学业奖学金拟获奖名单及获奖等次,报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研究生处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及获奖等次,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处报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处按照最终确定的获奖名单及获奖等次,将学业奖学金发放表按照流程报送校(院)行政财务处,一般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三个月内发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