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研究生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经过国家统考取得我校学籍、基本学制三年、档案关系转入我校的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只能在基准学制三年内参评学业奖学金。
一、奖项、标准和基本条件
(一)奖项、标准
1.全额奖学金
奖励在读期间全部学费。奖励人数不超过本届录取研究生总数的10%。全额奖学金与一志愿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该奖项作为因学科建设需要而吸引生源的特殊优惠政策时,可不受10%的比例限制,但事先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写入当年招生简章,且当届不享受优惠政策的学生不再评选全额奖学金。
2.一志愿奖学金
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研究生第一学年学费。
3.年度综合奖学金
奖励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良好的研究生。
一等奖标准为每人8000元,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20%
二等奖标准为每人6000元,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30%
三等奖标准为每人4000元,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50%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时未受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和注册。
二、评定办法
(一)全额奖学金
1.每年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公布后,对研三学生评定一次。
2.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在读期间,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不少于8000字且属于其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必须以第一作者名义且署名单位为“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成果等级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认定;
⑵每门课程成绩均达到90分;
(3)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
3、全额奖学金作为特殊政策使用时,其具体名额、专业、奖励方案在当年招生工作开始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写入当年招生简章。
(二)年度综合奖学金
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10月份;三年级最后一个学年的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毕业论文答辩结束后。
年度综合奖学金评定采用“量化评分”方式,以年级为单位,从申请人本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思想品德、日常表现四个方面进行评定。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按思想品德分数高低确定排名(总分计算公式见附件)。
总分80分以上可参评一等奖,总分70分以上可参评二等奖,总分60分以上可参评三等奖。
1.学习成绩
⑴课程成绩(第一、二学年)计算每学年全部课程加权平均分(计算公式见附件)。因事(病)申请免修、缓考,正常办理手续的课程,可去除该课程成绩计算分数;各类课程重修或补考后及格者,毕业论文未能按时开题或开题不通过者,当年只参评三等奖学金。
⑵毕业论文成绩(第三学年)为论文答辩取得的最后分数。学术不端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40%者、论文未按时完成者、答辩成绩不及格者无参评资格。
2.科研成果
⑴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为在读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属于其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不含增刊、副刊、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
(2)成果时限。第一学年为新生入学起至次年评定开始;第二学年、第三学年为上一学年评定结束至次年评定开始,通知书及证明等不予认定。
(3)成果等级。成果等级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认定。
3.思想品德
思想品德考察学生的政治表现和品德修养。两个方面满分各50分,共100分。
⑴政治表现,满分50分,由班主任、导师打分。
(2)品德修养,满分50分,由班主任、导师、本年级全体硕士研究生分别打分。学生打分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个人平均分。
4.日常表现
日常表现考察四方面内容:学习态度、纪律观念、参加集体活动表现及担任职务工作情况。每个方面基准分25分,共100分。
⑴ 学习态度,满分25分,由班主任打分。
⑵ 纪律观念,满分25分,由班主任打分。
⑶ 参加集体活动表现,满分25分,由班主任打分。
集体活动包括政治学习、会议、学术活动、文体活动、义务劳动等要求研究生参加的活动,由研究生会负责考勤,报班主任备案。
⑷担任学生会、党支部、班委会职务工作情况,满分25分,由班主任和学生打分。参评学生干部任期必须满一年,且在工作中无重大疏漏。由班主任、学生分别打分(学生干部由本年级全体硕士研究生打分)。
三、违规处理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取消当年评定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
2.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
3.无故缺勤达3天及以上,病事假累计缺勤达30天及以上;
4.未按规定时间、标准完成学习任务;
5.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二)已经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存在上述情况而隐瞒者,经查实,研究生处将撤销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奖金。
四、组织机构
设立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硕士生导师代表组成,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具体工作。
五、评定程序
(一)研究生处发布学业奖学金评定通知。
(二)研究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科研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
(三)研究生处在申请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初审、评分等工作。
(四)研究生处将奖学金初评结果报送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五)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六)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处报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并予以答复。
(七)发放证书及奖金。
附件:硕士研究生年度综合奖学金计算公式及各项评分标准
研究生处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