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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与导师互选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2021年04月30日 14:41 点击次数: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实行导师与研究生相互选择来确定指导关系,关系确定后由导师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品德、学习、科研以及生活等各方面的指导和培养管理。
    第一条  互选条件
    导师必须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且已经列入当年招生计划;研究生必须是被正式录取并已经报到注册。
    第二条  互选时间
    互选工作在研究生入学后的45天内完成。
    第三条  互选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在师生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进行。
    2.学生优先选择导师,导师不得提前选择学生。
    3.自愿选择为主,学校协调安排为辅。
    4.互选时以专业方向、学习或研究兴趣为基础,导师与学生应当专业一致。
    第四条  互选程序
    1.研究生处依据当年报到注册研究生总量,根据导师职称、专业方向等确定每位导师可以指导的研究生人数,并予以公布。
每位导师一般每届1-3人,三届学生总数不得超过8人。
    2.硕士生通过网络、咨询等多种手段,了解每位导师的研究专长、学术特点等,并可与导师进行适当沟通。
    3.由硕士生填写《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师生互选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每名学生可以选择两名指导教师,但须确定先后顺序。
    4.申请表先由第一志愿导师审阅。导师依据研究生的情况和研究生本人的志愿来选择指导研究生,必要时导师可以对选择自己的研究生进行面试或其他形式的考核。若第一志愿导师同意选择,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师生互选生效。
    5.第一志愿导师不予选择的,签署意见后由第二志愿导师选择。
    6.落选的研究生或导师,一级学科负责人可根据当年的招生情况,在征得师生同意的基础上分配研究生或导师。
    7.经以上环节仍然无法完成导师互选的,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裁定,导师与学生均须遵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裁定结果。
    8.互选名单确定后,二级学科负责人须在一周内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研究生处应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条  互选要求
    1.在互选前各一级学科负责人应专门组织师生见面会,由导师向研究生介绍自己的研究方向、已取得的学术成果、在研项目及其进展情况等,增进研究生对指导教师的了解。导师可以对选择自己的学生附加限制条件或提出要求。
    2.研究生应当以提供个人简介等多种方式让导师了解自己,并根据所选导师的要求参加面试或其它形式的考核。
    3.在互选中,个别无研究生选择的导师(包括分配学生不认可者),可停招。
    4.师生互选工作一经结束,不能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导师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科和研究生处研究确定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审议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自2021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2.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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