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明确学位授权学科负责人职责,建立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负责人与二级学科负责人具体负责的研究生教育和培养管理架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授权学科负责人是指能够引领学位授权学科持续健康发展,并对学位授权学科发展负主要责任的专职教学及科研人员(本规定中学位授权学科特指学术型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授权另行规定)
第三条 每个一级学科设置1至2名负责人,一级学科下设二级学科,原则上每个二级学科设置1名二级学科负责人。
第四条 学位授权一、二级学科负责人由本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与学术威望,并具有较强责任心、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的在岗专职硕士生导师担任。
第五条 学科负责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校委会委任。
第六条 没有符合以上任职条件人选的学位授权学科,一级学科负责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兼任,二级学科负责人由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兼任。
第七条 一级学科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一级学科建设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主持规划一级学科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与推动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划引导交叉和新兴学科发展。
(二)协助学校制定本学科点师资队伍规划,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并提出教师培训和进修计划。
(三)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学科指导教师人选,并协同研究生处对申报教师进行初审。
(四)组织本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
(五)负责本学科研究生生源质量的提高,组织所属各二级学科进行招生目录编制、招生试题命制、研究生复试、录取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所属各二级学科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本学科研究生基础理论课、专业方向课和选修课教学质量的提高,组织安排本学科研讨班、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综合考试等培养环节,定期对各二级学科进行教学检查与培养质量评估。
(七)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学科建设成果及建设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对本学科的定期评估工作。
(八)组织与实施本学科对外学术交流、沟通与合作,推动本学科学术氛围营造、学术道德风气建设,协查学术不端行为。
(九)一级学科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安排导师组对硕士研究生进行思想引导、学业辅导和心理疏导,切实发挥导师组的功能。
第八条 二级学科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学科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其职责包括:
(一)规划二级学科建设与发展方向,承担学科建设任务,接受并完成各级各类申报、检查和评估。
(二)按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协助一级学科负责人完成招生目录编制、招生试题命制、研究生复试、录取等相关工作。
(三)推荐本学科所开设课程的任课教师。
(四)负责牵头组织学位课(基础课和方向课)、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聘任的申报、审核、集体备课等环节。
(五)提出本学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审批本二级学科研究生的答辩申请。
(六)负责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安排教学计划、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学科综合考试等培养环节,定期进行教学检查与培养质量评估。
(七)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级学科对本学科建设成果及建设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对本学科的定期评估工作。
(八)负责二级学科学术道德建设,检查学术不端行为。
(九)协助一级学科负责人组织和实施本学科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及学科的交流、沟通与合作。
(十)负责指导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学科特色组织研究生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协助研究生处组织开展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九条 学位授权学科负责人任期与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一致,原则上学位学科负责人在同一学科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自然离任:
(一)调离。
(二)退休。
(三)因病无法完成工作。
(四)因公因私出境一年以上。
第十条 学位授权学科委员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其学位授权学科负责人职责的决定:
(一)违法违纪。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
(三)道德败坏。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岗半年以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