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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日期:2021年04月27日 19:3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职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推进在职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好在职研究生管理与服务工作,明确职责,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校(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校在职研究生教育是全省干部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坚持高标准办学,着力培养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高素质创新型的党政领导干部、理论骨干和专业人才,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人才支持。
第三条
培养在职研究生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把理论学习和专业研究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在职研究生的专业水平和独立分析、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
第四条
培养在职研究生必须贯彻改革、求实、创新的精神,坚持国家标准,突出党校特色,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培养过程,确保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做好在职研究生组织管理工作,在校(院)委会领导下,成立在职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在职研究生各项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在职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院)主要领导或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院)长担任组长,其他相关校(院)委会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教研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在职研究生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省委党校在具备办学条件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系统,设立教学点,举办在职研究生班。申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要依据“控制规模、严格管理、保证质量”的总体要求,按照教学点申报、研究生处审查、在职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流程进行。
第八条
举办在职研究生班的教学点,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省委党校关于在职研究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招生计划和培养方案的要求做好在职研究生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场所、人力、财力、物力和安全保障,确保在职研究生各项活动顺利有序进行。
第三章
招生工作
第九条
在职研究生招生工作在在职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处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处具体负责制定招生计划、发布招生公告、审查报名资格、组织招生考试、提出录取方案等工作。
第十条
招生工作坚持考试选拔,公开、公平、公正和从严规范的原则进行。考试、试卷保密各环节引入纪检监察部门、保密部门的监督和参与。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按照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发布招生简章、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和录取等工作程序进行。招生宣传、报名及资格审查、咨询等严格按照招生简章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省内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部队等单位在职干部。
第十三条
报考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或民主党派人士;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品德优良,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到校参加学期面授和在职自学。
第十四条
招生按照自愿报名、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名资格审核、参加统一考试的流程进行,招生考试启用标准化考场进行,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一)提供或伪造虚假报考材料者,一经审核发现,取消考试和入学资格。
(二)入学考试中涉嫌违规、作弊者,经监考教师确认后终止其考试,取消考试资格。
(三)报名和入学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入学与注册
(一)凡录取的新生须按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学校(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等手续,方能取得学籍。学费一般按学年交纳,教材资料费须一次性全部缴清。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事先须由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申请缓办注册手续证明,经审批同意方可延期入学,缓办注册不得超过
30
天。无故不报到注册超过
15
天者或超过缓办期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到校学习注册的,须在报到之日起
15
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研究生入学后,如发现存在报考资格弄虚作假或隐瞒违法违纪事实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责令退学并取消学籍。
(四)研究生报到注册后,发放研究生证。研究生证只证明本人的学员身份,作为进校听课、参加考试、缴费注册等事项的凭证,不做他用。丢失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挂失,经研究生处核实,予以补发。
(五)在职研究生学籍实行学年注册制。每学年开学前,研究生须交清本学年学费方可进行学年注册。
第十七条
转学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学。确因工作地域变动影响学习学业,需转到其他教学点相同专业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经所在教学点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按照
“
就近转学
”
原则,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研究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含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学校将按照在职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在职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缓)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休学与复学
(一)休学: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坚持学习,可申请休学,填写《休学申请表》、相关证明等材料,经教学点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二)复学:休学期满,研究生需持休学手续在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申请复学,并填写《复学申请表》,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学籍随即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条
退学
(一)研究生申请退学,需填写《退学申请表》,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应予以退学处理:
1.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4.
休学或在读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5.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三)退学研究生的各项资料,由研究生处存档,当期和既往学年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学制。在职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前两年半主要学习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程,第四学期开始撰写毕业论文,最后半年主要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的,修业年限可延长,修业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休学年限不计在内)。
第二十二条
奖励与处分
(一)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妥善处理工学矛盾,按时参加学期面授并做好自学,关心集体,作风优良,学业成绩优异,可评为优秀学员,学校予以表彰,并记入学籍档案。
(二)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
5.
勒令退学;
6.
开除
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三)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
基本原则
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者;
2.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破坏
公共财产
,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
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
考试作弊
或偷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6.
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7.
破坏或干扰教学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
(一)研究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考试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颁发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毕业证书。
(二)研究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在修业期限内已提交毕业论文,但未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发给结业证书。
(三)研究生在入学之日起五年内,仍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超过
50%
的,经本人申请,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业证书管理
(一)学校严格按照在职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业证书。
(二)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再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组织领导
(一)在职研究生教学在在职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专业教学指导小组,具体指导在职研究生教学工作,研究生处负责日常管理。
(二)在职研究生教学实行课程组制度。课程组以课程为单位设立,由课程任课教师组成。课程组在专业教学指导小组和研究生处领导下,负责本门课程总体设计、教学大纲编写、教材选用、课程安排、结业考试命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培养方案
(一)培养方案是在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础性、制度性和指导性文件,是在职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组织实施在职研究生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的重要依据。
(二)在职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各专业教学指导小组,根据学科专业所需知识结构和领域制定,由研究生处汇总并组织实施。在职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包含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及要求、教学安排、培养方式与学业考核、论文撰写与答辩、参考书目等内容。培养方案是在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所有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均须在培养方案的框架下运行。
(三)培养方案确定后,各专业教学指导小组应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因专业发展需要修订时,应由本专业教学指导小组提出修订意见,经在职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教学计划与实施
(一)教学计划是贯彻落实培养方案的重要环节,是教师授课、学员自学和研究生处实施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
(二)研究生处根据培养方案制定学期教学计划,课程组负责课程教学计划与大纲的编写,并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安排任课教师。课程教学计划与大纲编写应严谨周密,准确、全面体现本门课程的知识体系、基本内容及主要学术观点,对面授时间、学时、自学、讨论、调研、作业、考试等课内外教学活动要予以明确。
(三)在职研究生各项教学活动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实施,各教学点按照教学需要提供必备条件,并做好学员入学、面授、辅导、讨论、答疑、考试、论文答辩、毕业与学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选聘
(一)在职研究生任课教师应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学风严谨,品德高尚。科研有一定活跃度,近三年内在国内二类报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在三类报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或近五年内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
1
项,或近五年内主持完成校(院)重点科研课题
1
项。
(二)选聘在职研究生任课教师,应依据校(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在职研究生课程讲授实际,由研究生处会同课程组商议后发布选聘通知,按照个人申报、教研部审查、研究生处审核、专业教学指导小组审批的流程,经集体备课通过后,方可聘任。原则上,每名教师任课不超过
2
门,每个课程组任课教师一般为
2
至
5
人,课程组负责人应在相关专业领域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中产生。
(三)任课教师一般以省委党校教师为主体,根据学科专业需要可适量聘请其他高校、科研院校优秀教师。校内选聘任课教师实行竞聘择优上岗,由课程组提出选聘需求,研究生处会同专业教学指导小组、课程组组织教师申报、资格审核,经集体备课择优聘任。
第二十九条
学期授课
(一)调课换课。学期授课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进行,具有严肃性和程序性,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期课程一经落实,授课时间一般不做调整,遇特殊情况(教师因病、承接重大教学任务等)可适当微调或调换教师,必要时可在学期计划内调整课程顺序。课程调整以研究生处正式通知为唯一标准,不得擅自调课换课,不得随意缩减授课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调课者,须及时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由研究生处会同课程组进行调整。
(二)组织授课。
教师在进行课程教学时,能够严守政治纪律,应做到观点正确、内容充实、案例鲜活,能够反映本学科的最新研究动态,开阔学员视野;对课程所涉及的重要理论和专业知识有完整的阐述,要理论联系实际,着重培养研究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善于运用各种教学方式,充分调动学员围绕主题互动交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教学水
平较低、教学效果较差的任课教师,研究生处应及时采取措施,通知课程组予以调整;对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学员反映不好的教师,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任课资格。
第三十条
学习方式
在职研究生学习以参加集中面授指导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面授。在职研究生每学期集中授课
1
次,每次
12
天左右。在职研究生面授期间,班主任参与全程管理。教学管理人员要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学动态和学员出勤情况,加强与任课教师、研究生处的沟通交流,确保学期面授各项活动顺利有序实施。
(二)课堂讨论。课堂讨论由任课教师或教学点负责组织,采取分组讨论、结构化研讨、课堂互动等形式进行。任课教师、班主任应参加课堂讨论。课堂讨论需做好讨论的布置工作,明确讨论的内容和注意事项,并提前发给学员。讨论结束后,课程主持人(任课教师)应对讨论情况进行点评,并将学员表现情况计入平时成绩。
(三)学员自学。学员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根据课程教学安排制定每门课程的自学计划,授课时间与自学时间比例为
1
:
2
,任课教师应按照此比例向学员明确每门课程的自学时间和阅读内容。
第三十一条
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估
开展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估是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学水平的有效手段。通过规范、科学、严谨的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估,客观评价教师授课效果、教学点管理水平,强化教学管理,完善培养环节,不断提升在职研究生教学质量。
(一)教学督导。成立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开展督导检查,实施教学点全覆盖,随机抽选任课教师随堂听课,听课比例不低于全部任课教师的
1/3
。对于授课不认真、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教学管理松散、课堂纪律较差的教学点,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造成较坏影响的,视情况暂停或取消教师任课资格和教学点招生资格。
(二)学员评价。学员的评价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开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通常安排在该学期全部课程结束后进行,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负责组织学员对本学期全部授课教师进行评价(含推优),并汇总相关数据后报研究生处。
(三)质量评估。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由教学督导评价与学员评价综合计算得出评估分。学期授课结束后,研究生处按年度汇总统计相关数据并形成综合评估报告。评价结果作为每年研究生优秀教学奖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教学评奖。在职研究生优秀教学奖每年(学年)评选一次,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获奖人数不超过任课教师总数的
30%
,其中一等奖一般不超过获奖人数的
20%
,二等奖不超过获奖人数的
80%
。年度(学年)承担在职研究生课程,累计授课达
2
个班次及以上的任课教师方可参加评选。在职研究生优秀教学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比照主体班优秀教学奖的相应等级发放奖金。
第六章
教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业成绩考核。学业成绩,是在职研究生培养的评价指标之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需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课程经考核后获得成绩。
(一)成绩评定。在职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为平时成绩与结业考试成绩的加权之和,平时成绩包含出勤与作业,权重分别为
20%
;结业考试成绩权重为
60%
。
(二)结业考试。根据培养方案规定,结业考试采用闭卷、开卷和撰写论文(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考试分为正考、缓考、补考、总补考。在学制内,参加正考不及格的学员或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的学员可参加一次缓(补)考或参加总补考。
1.
正考:即学期结业考试。每学期课程结束后,学员应及时完成作业和课程论文等,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学期结业考试,学员参加考试后获得相应课程考核成绩。
2.
缓考:学员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参加正考的,应在正考之前申请缓考,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登记
,
缓考与补考一并进行。无故缺席考试者视为缺考,缺考按自动放弃当次考试资格处理,成绩按零分计。
3.
补考。学员因无故缺考、课程考核不及格、考勤不合格、考试违纪等情况,可以参加补考,具体考试时间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补考成绩超过
60
分的,考核成绩按
60
分予以登记。
4.
总补考:每年毕业论文答辩之前,研究生处统一安排总补考。在籍学员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于每年总补考前
10
个工作日向班主任提出参加总补考申请,但最多只能申请参加六门课程的总补考。学员参加总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合格者,在保留学籍的修业年限内,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总补考试。
(三)命题与试卷评阅
1.
命题。各课程组负责本门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并建立课程结业考试题库,命题原则上不得超过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每次考试试题从试题库中抽选。命题要求题意清晰,措辞准确,用语规范,版面工整。题型可分为:分析判断题、辨析题、简述题、案例分析题、材料说明题、论述题或论文等,开卷试题一般以辨析、案例(材料)分析和论述题等题型为主;课程考核方式为撰写论文(调研报告)的,字数要求不少于
3000
字。课程考核命题按百分制计算,每门课程出题
3
—
5
套,试卷重复部分一般不超过试题总量的
25%
。命题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按程序办事。
2.
试卷评阅。考试试卷(论文)由研究生处组织教师评阅,应在考试后
15
天内完成阅卷任务。在评阅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宽严适度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组织与管理。在职研究生考试工作由研究生处统筹组织实施,各教学点按照考试工作相关要求,做好考场布置、考场秩序维护、组织学员等保障工作,监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在职研究生考试监考守则》,严格执行《在职研究生考试考场规则》,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到课考勤。为维护课堂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在职研究生学员到课率,学期面授实行到课考勤。
(一)学员须准时参加各门课程的面授教学和辅导,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学员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听课,须持医院或单位证明,事先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课。
(二)面授期间,班主任需督促并组织学员按时到校参加学习,并协助任课教师做好出勤记录。出勤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
20%
,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以
1
次课(半天
4
学时)为标准,缺勤
1
次扣
10
分,迟到或早退
1
次扣
2
分,迟到或早退超过
1
学时按缺勤
1
次处理。
(三)学员单门课程出勤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只能通过补修后参加缓考或直接参加补考;学员单门课程全部缺勤或出现旷课情况的,不能直接参加缓考或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方可参加考试。
(四)学员到课率应作为评选优秀学员的必要条件之一。到课率较低的学员,不具备评选优秀学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课程补(重)修。课程补(重)修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在职研究生课程补(重)修一般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课程补(重)修申请表》,由班主任报研究生处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课程补修以自学补修方式进行,要求学员根据课程内容,撰写不少于
1
万字的课程学习笔记;课程重修以跟读重修方式进行,由研究生处根据情况安排其随其他教学点或下一年级进行相应课程学习。
第七章
毕业论文指导、撰写与答辩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工作是一项综合考核学员学习成绩的重要教学活动,是检验在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严把出口关的重要体现。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应在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指导下由学员独立完成,导师对在职研究生撰写开题报告和毕业论文进行全程指导。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导师
(一)导师条件
1.
具有较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坚持党校姓党,旗帜鲜明讲政治,能够正确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
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研究能力,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研人员。
3.
近五年内在国内二类报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在三类报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或近五年内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或近五年内主持完成校(院)重点科研课题
1
项。
4.
担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教研人员,可直接聘为在职研究生导师。
5.
教学科研能力均比较突出的青年教师,经专业教学指导小组推荐,可放宽职称要求破格申报。
(二)导师职责
1.
导师主要负责指导学员确定选题、查阅文献资料、拟定写作提纲
(
开题报告
)
、形成初稿和定稿。导师对学员毕业论文定题、写作提纲(开题报告)、初稿和定稿等各个环节应予以悉心指导,并适时督促检查学员撰写论文情况。
2.
导师应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指导任务,及时提出论文修改意见,端正学员不良学术行为,并督促学员按计划进度完成撰写任务。
3.
导师须对学员申请参加答辩提交的论文进行审阅,并就能否参加答辩提出意见。
4.
对于指导论文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导师应及时向研究生处或教学点(班主任)反馈。
(三)导师遴选。学校根据校(院)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和在职研究生培养需要,启动在职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三年遴选
1
次。非遴选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列。具体遴选、增列程序是:
1.
申请担任在职研究生导师的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省委党校遴选(增列)在职研究生导师申请表》,报研究生处。
2.
研究生处会同专业教学指导小组,按照遴选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向在职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3.
在职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在职研究生导师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方为遴选通过。
4.
每名教师原则上只在一个专业担任导师。但根据校(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在职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经在职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评议,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参加
2
个相近专业的在职研究生导师遴选或增列。
(四)导师聘用与评估。研究生处根据年度教学安排对遴选(增列)通过的导师进行聘用,原则上距退休不足一年(按导师分配时间计算)的导师一般不再聘用。学校将对任期满
3
年的导师进行评估(与遴选相结合),评估合格的继续担任导师;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其导师资格。导师出现违法违纪、学术不端、利用指导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等行为,视情节予以暂停或取消导师资格。
(五)导师分配。在职研究生导师分配一般在第四学期初进行,学员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后确定导师。导师分配以学员和导师双向选择为主,统一调配为辅。首先由学生选择意向导师,然后由导师选择学生。学员导师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换。如确因导师无法继续完成指导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导师的,须填写《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导师变更申请表》,报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撰写
毕业论文工作于第四学期初启动,学员在导师指导下开始撰写毕业论文,第五学期末或第六学期初完稿,毕业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在第六学期进行。学员撰写毕业论文应符合《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撰写规范》,并按如下流程进行。
(一)选题。论文选题应符合所学学科和专业范围。题目大小适度,文字一般不超过
20
个字;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表述简明、确切、恰当。在导师指导下,于第四学期中确定选题,导师为学员指定查阅资料的范围,学员按导师要求搜集资料。
(二)开题。学员于第四学期末或第五学期初向导师提出开题报告。开题要阐明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阐明该项研究的现实价值与理论意义、论文框架结构及主要观点,列出写作计划、资料准备情况及论文的总体构想。经导师审查,提出意见,学员作出修改通过后,开始撰写论文。
(三)撰写。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学员应集中精力,认真查阅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向导师汇报论文写作情况,主动征求导师的意见。导师要经常了解检查论文写作情况并及时给予精心指导,以确保论文质量。
(四)定稿。论文应于第五学期末或第六学期初定稿,定稿须按照规范格式要求排版,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报送研究生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论文报送与审核
毕业论文撰写完成定稿,经导师审阅同意后,须报送研究生处进行论文撰写规范审核与学术不端检测。毕业论文报送审核工作于第五学期末至第六学期初进行,撰写规范审核通过的论文,方能进行学术不端检测,检测重复率在
20%
以内的,可进入答辩环节。在规定的论文报送审核期限内,每位学员最多有两次论文检测机会,最后一次检测重复率仍高于
20%
的,取消当年度论文答辩资格。未取得答辩资格的学员,在原导师指导下继续修改论文,在下一学年重新申请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第四十条
毕业论文答辩
学员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经考核成绩全部合格,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经审核通过,可以参加毕业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工作由研究生处统筹组织,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完成。
(一)答辩委员会
1.
组成。答辩委员会由
3
—
5
人组成,成员应为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导师。实行导师回避制度,导师不能担任其指导学员所在班次的答辩委员。
2.
答辩委员会职责。评阅学员毕业论文,并做出评价。组织实施毕业论文答辩工作,评定答辩成绩。做好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中要对论文及答辩情况做出明确、具体、公正的评价,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
(二)答辩实施
1.
研究生处按照导师回避制度组建答辩委员会,各教学点配合研究生处做好论文答辩现场各项准备工作。学员毕业论文最迟应在答辩前
7
天,按照匿名(隐去导师姓名)要求提交答辩委员会。
2.
答辩委员会接到学员毕业论文后,应尽快开展论文评阅工作,并在答辩前确定论文的评阅成绩,论文质量较差的直接淘汰,不进入答辩环节。
3.
评阅环节确定的论文分要带入到答辩环节,学员答辩效果较差、且论文分为及格列入淘汰人员名单,答辩中明显反映出论文非本人撰写(答辩委员会一致认定)的可直接确定为答辩不及格。
4.
严把质量关。为确保质量,综合各班次教学情况和整体水平,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不通过率应控制在
10%
左右。
(三)答辩程序。每位学员答辩时间一般控制在
15
至
25
分钟左右。
1.
论文陈述(
3
分钟左右)。由学员向答辩委员会简要报告论文选题的意图、依据、主要论点和结论。
2.
专家提问(
2
分钟)。答辩委员会听取陈述报告后,向学员提出需答辩的问题(不少于
3
个)。主要包括重要的专业名词概念;基本理论要点的阐述;对相关的理论与现实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看法和观点。答辩委员可视答辩情况追加提问。
3.
回答问题(
10
至
20
分钟)。学员可适当准备后作答,也可立即作答,要对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所有问题逐一作答。
4.
专家评议。学员回答全部问题后退席,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给出评定成绩。所有学员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按照不通过率要求,研究确定答辩不通过学员名单。
(四)答辩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成绩,由论文答辩委员会综合考虑论文撰写水平和答辩水平,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
第八章
班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班主任管理
(一)班级及班主任的设立
1.
在职研究生按专业和人数设立若干教学班,教学班是实施教学与管理的基层组织。每个教学班配备
1
名班主任。
2.
班主任是教学班的具体管理者和组织者,是省委党校、办学单位、任课教师与学员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班主任必须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为学员服务。
3.
班主任由教学点提出推荐人选,报省委党校研究生处审核后聘任,聘期一般为
3
年,距退休不足
3
年不再聘任。
4.
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两届在职研究生班的班主任。
(二)班主任聘任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诚党的干部教育事业,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为人师表。
2.
中共党员,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称或科级以上干部,有一定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实践经验,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妥善处理班主任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
3.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4.
热爱党校研究生教育事业,能带领学员认真执行在职研究生管理各项规定与要求。
(三)班主任职责
1.
全面贯彻党校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的要求,认真执行在职研究生教学计划和管理条例,为提高本班的教育质量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
2.
尽快掌握学员状况,做好班级临时党支部工作,及时组建班委会和学习小组,并带领班、组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展学员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校方对学员进行党性教育。
3.
协助研究生处落实每学期教学计划,及时、准确分发教材和学习资料,认真组织教学班开展开学式、授课、考试、评估、毕业论文、毕业式等各项教学工作。
4.
协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督促学员搞好自学。加强与学员、教师间的沟通联系,了解授课情况,适时组织学员开展研讨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5.
随班听课,维持课堂教学秩序,协助任课教师对学员到课进行考勤,督促学员按时上课,掌握学员事病假情况并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
6.
协助研究生处做好学籍注册、学籍变动、优秀学员评选、毕业办证等各项学籍管理工作。
7.
做好学年总结,并上报研究生处。
(四)班主任聘任程序
1.
班主任由教学点提出推荐人选,并填写《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主任聘任登记表》,由研究生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予以聘任。
2.
班主任聘期一般为三年,也可逐年聘任。
3.
班主任聘期中因故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由教学点提出申请,并按聘任程序补聘。
(五)班主任的考核与奖惩
结合年度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估工作,研究生处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对班主任政治素质、敬业精神、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考评,全面评定班主任的工作情况。
1.
对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班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班主任,要及时给予表彰。
2.
对责任心不强、班级管理出现问题的班主任要及时提出批评并帮助其改正;对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谋取私利的要及时解聘,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二条
班委会管理
班委会是由学员选出的群众性组织,是为学员服务的班级领导机构,是联系学校、班主任和研究生处的纽带。
(一)班委会组成
班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成员由
5
至
7
人组成,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和文体委员。各学习组设组长
1
至
2
人,组长可由班委会委员兼任。
(二)班委会工作职责
班委会在班主任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带领全体学员全面执行在职研究生管理各项规定和要求,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在职研究生教学的特点开展班级活动,了解和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和要求,加强班级建设。班长和副班长负责班委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班委会会议,抓好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出勤、纪律、生活、文体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优秀学员评选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优秀学员从应届毕业学员中评选,各班评选比例为在读学员人数的
10%
。
(二)评选条件
1.
坚持对党忠诚,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锻造过硬党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3.
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定和在职研究生规章制度,关心班集体,团结同学,尊师爱校,能在班上起表率作用,出勤率达到
2/3
以上。
4.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学习成绩突出,毕业答辩成绩优良。
(三)评选程序
1.
优秀学员必须在各班民主推荐产生,并由各教学点严格审查把关。
2.
推荐名单由班主任报研究生处,经审核并决定予以表彰。
3.
填写《优秀学员登记表》一式二份,毕业办证时由班主任携带办理,一份存入学员毕业档案,一份交研究生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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